移工來臺工作權益及我國雇主權益Q&A
倘雇主持有具入國引進效力的許可函,原效期屆滿日介於「109年12月16日至110年3月16日」或「110年5月19日至110年12月31日」期間,雇主未自國外引進外國人,或由國內承接外國人,是否也可以適用勞動部宣布自動延長3個月效期的措施?
發布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更新日期:2021-10-20
發布日期:202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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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持有具入國引進效力的許可函,原效期屆滿日介於「109年12月16日至110年3月16日」或「110年5月19日至110年12月31日」期間,申請引進外國人時要怎麼證明所持該函已經自動延長3個月,而未失效?
發布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更新日期:2021-10-20
發布日期:202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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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雇主持有具入國引進效力的許可函效期並非介於「109年12月16日至110年3月16日」或「110年5月19日至110年12月31日」期間,是否適用勞動部自動延長3個月效期的措施?
發布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更新日期:2021-10-20
發布日期:202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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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雇主所持具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效期於110年8月25日屆滿,適用本部110年6月17日勞動發事字第1100509074號函自動延長效期至110年11月25日,是否得再次適用本部110年9月30日勞動發事字第1100515737號函自動延長效期3個月?
發布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更新日期:2021-10-20
發布日期:202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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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雇主持有具入國引進效力的許可函,如何才能適用勞動部宣布自動延長3個月效期的措施?
發布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更新日期:2021-10-20
發布日期:202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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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雇主持有具入國引進效力的許可函,原效期屆滿日介於109年12月16日至110年3月16日之間,雇主未自國外引進外國人,而由國內承接外國人,是否也可以適用勞動部109年12月16日宣布自動延長3個月效期的措施?
發布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更新日期:2021-10-20
發布日期: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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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持有具入國引進效力的許可函,原效期屆滿日介於109年12月16日至110年3月16日之間,申請引進外國人時要怎麼證明所持該函已經自動延長3個月,而未失效?
發布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更新日期:2021-10-20
發布日期: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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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雇主持有具入國引進效力的許可函效期於109年12月16日前已屆滿失效,是否適用勞動部109年12月16日宣布自動延長3個月效期的措施?
發布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更新日期:2021-10-20
發布日期: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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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雇主持有具入國引進效力的許可函,如何才能適用勞動部109年12月16日宣布自動延長3個月效期的措施?
發布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更新日期:2021-10-20
發布日期: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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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聘僱期滿之移工,因疫情影響致航班減班或停飛因素,移工無法按原規劃期日返國,雇主得否重新為其申請短期之聘僱許可?又如何申請?
發布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更新日期:2021-10-20
發布日期:202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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