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如有員工為新冠肺炎(COVID-19)確診者,經治療康復或居家照護期滿後,雇主得否要求該名員工出具PCR檢測陰性或新冠疫苗接種紀錄等證明文件,始得返回職場工作?
- 更新日期:2022-05-13
如勞工確診新冠肺炎(COVID-19),並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治療條件」符合解除隔離者,雇主或其代理人即不得拒絕其銷假返回工作之請求。
勞工如因此遭受雇主任何不當對待或出現不公平之待遇,得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11條、第12條規定檢附具體事證向各衛生主管機關提出檢舉,或得向各勞動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以維權益。
- 發布單位:勞動關係司
- 發布日期:202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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