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診COVID-19勞工請病假日數可否視為住院病假?雇主可否扣發全勤獎金?
- 更新日期:2022-05-11
- 確診勞工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居家照護或指定處所收治期間,請普通傷病假之日數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雇主不得扣發全勤奬金,並溯自111年4月8日生效。雇主如果之前已經發放工資,或即將發給工資,來不及即時發給全勤奬金者,應儘快補發。
- 勞工如請特別休假或事假,亦屬可行;請特別休假或事假的天數和工資依原相關規定辦理。但勞工如欲依本次解釋令向雇主改為病假,雇主應配合給假,且同樣不得扣發全勤奬金。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發布日期:2022-05-11
- 點閱次數:20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