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診COVID-19輕症或無症狀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112年3月20日起,得否請領勞工保險傷病給付?
- 更新日期:2023-03-17
- 指揮中心考量疫情趨緩,擴大鬆綁防疫措施,自112年3月20日起調整COVID-19疾病通報定義,輕症或無症狀民眾如檢驗陽性,不需通報也不需隔離。
- 配合防疫措施調整,自112年3月20日起確診COVID-19經住院診療者,始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
- 另外,112年3月19日(含)以前已確診COVID-19的被保險人,依當時防疫規定收治集中檢疫所、加強型防疫旅館或居家照護,仍可依本部110年7月14日勞動保2字第1100140430號函及111年5月6日勞動保2字第1110150260號函請領傷病給付。
- 勞保傷病給付的請求權時效為5年,被保險人可以在痊癒或恢復工作後再提出申請,只要沒超過5年,都不會影響請領權益。(※相關申請傷病給付事宜,連結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專區)
- 發布單位:勞動保險司
- 發布日期:202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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