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工資應如何計算?
- 更新日期:2021-10-20
問題 | 產假工資應如何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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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
勞動部103年10月7日勞動條2字第1030131931號令,原文如下: 核釋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6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所稱「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指該女工分娩前依工作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以分娩前已領或已屆期可領之最近1個月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作為計算產假停止工作期間之工資,但該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為準,並自即日生效。 |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發布日期:201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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