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勞動部全球資訊網中文網 Logo

搜尋功能
文字客服
有任何問題嗎? 歡迎試試智能機器人: 樂博
:::

勞工因雇主「遷廠」而自行離職,仍可申請失業給付。

為保障勞工權益,勞動部日前函釋,勞工因雇主遷廠而選擇自行離職,不論雇主是否已提供必要的協助,仍屬於就業保險法之非自願離職,於失業期間可依法申請失業給付。

勞動部表示,實務上有雇主基於經營成本搬遷工廠,勞工不願意變更工作地點而選擇自行離職,但因雇主已有提供免費住宿及交通費用補貼等必要協助,未違反勞動契約,衍生是否認定為非自願離職爭議。考量就業保險目的在保障非因勞工本身原因而離職之就業安全,並不以雇主資遣勞工或違反勞動契約等可歸責於雇主的離職事由為限,遷廠即為就業保險法所定非自願離職事由之一,且變更工作地點對勞工及其家人日常生活勢必產生相當影響,因此作成行政函釋,即使雇主已提供必要的協助而未違反勞動契約,仍屬非自願離職,不影響勞工失業給付權益。

 

 

  • 業務單位:勞動保險司
  • 連絡電話:02-8995-6866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5-12-08
  • 點閱次數:
:::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