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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任總統、副總統及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 具投票權且該日原有工作義務之勞工依法放假一日。

勞動部表示,105116日為第14任總統、副總統與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該日具投票權且原經排定應該上班之勞工,指定放假一日,照給工資。

勞動部說明,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指定為應放假日,凡具有投票權且該日有工作義務之勞工應放假一日,工資照給;原毋需出勤者,不另給假。上開所稱放假「一日」,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由於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其性質與一般休假日(國定假日)有別,該放假日無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雇主如在不妨礙勞工投票之前提下,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出勤工作之時間,應加倍發給工資。

勞動部提醒,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最高30萬元之罰鍰,並應補給工資。勞工因有權益受損者,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即當地縣市政府之勞工局)申訴,以維權益。

  •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連絡電話:02-8995-6866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6-01-12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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