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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積極處理公、私立大專校院編制外兼任教師產假之權益。

勞動部表示,有關公、私立大專校院編制外兼任教師之產假權益,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已有相關保障,勞動部將與教育部積極溝通處理。

勞動部指出,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條規定,「受僱者」係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者,所以,凡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者,皆適用該法。現行公、私立大專校院編制外之兼任教師,本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所訂產假及相關假別規定請假。

勞動部進一步解釋,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條第3項規定,教育人員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公、私立各大專校院編制內之專任教師。因適用《教師法》,如遇有《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之申訴事件,應循《教師法》相關法規所定之程序提出申訴。如係依《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進用之編制外兼任教師,於因性別工作平等事項對於其個人待遇及解聘致生損害者,得準用《教師法》之申訴程序救濟;至有關於《性別工作平等法》所規定之生理假、產檢假、產假、陪產假、育嬰留職停薪等權益,學校如未依該法給假或給薪,兼任教師可就近向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違反者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此外,將併公布違法學校或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另應按次處罰。

勞動部補充,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因此,有關兼任教師產假期間之薪資,依法應回歸教育人事法規規定辦理。勞動部已建議教育部儘速併同公、私立大專校院之編制外兼任教師其他相關權益保障,通盤研議處理。

  •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連絡電話:02-8995-6866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6-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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