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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續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前,被看護者應先具備法定資格。

對於近來部分雇主未具申請資格條件即接續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勞動部呼籲,為使被看護者得到良好的照顧及保障外籍勞工工作權益,雇主應先取得被看護者申請資格,再行接續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 

勞動部表示,現行外籍勞工轉換雇主制度,是在兼顧外籍勞工權益及保障本國勞工就業目的下,對於無法繼續受聘於原雇主而需轉換工作或雇主的外籍勞工,可透過勞工、原雇主及新雇主三方合意轉換雇主機制,轉換至新雇主處工作,另為縮短新雇主等待之空窗期及增加外國人轉換雇主機會,放寬雇主得持指定醫院開具的診斷書或身心障礙證明接續聘僱家庭看護工。 

勞動部指出,為使雇主得以儘快在國內承接轉出的外勞,縮短人力等待的空窗期,已簡化雇主於國內申請接續聘僱外勞的相關程序,但仍有雇主於醫院專業醫療評估為被看護者不符合申請家庭外籍看護工資格,即先行接續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對於此類申請案,勞動部將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相關規定,不予核發接續聘僱許可,又雇主如有非法容留或聘僱未經許可外勞的情形,將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裁處。 

勞動部再次提醒,雇主接續聘僱外籍看護工前,應先瞭解申請資格條件規定。以上相關法令資訊均公告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http://www.wda.gov.tw),另對於聘僱外籍看護工規定如有任何疑問,亦可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電話:02-8995-6000)

  • 業務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 連絡電話:02-8995-6000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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