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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案,強化友善育兒職場環境。

立法院於10553日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勞動部表示,本次修正除強化友善育兒職場環境,使受僱者能安心兼顧工作與親職,亦同步確保受僱者於遭受職場性騷擾進行訴訟時之請假權益。此次修法重點包括:

一、  放寬哺(集)乳相關規定部分:

  1. 為統一法律用詞,避免文字造成歧異,將「哺乳」修正為「哺(集)乳」。
  2. 為加強受僱者兼顧工作與親職及配合政府持續推廣母乳哺育之政策,放寬受僱者哺乳期間至子女未滿2歲,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60分鐘。
  3. 因受僱者生理差異,每人每次哺(集)乳時間長短不一致,刪除哺(集)乳次數限制。
  4. 考量延長工作時間亦有哺(集)乳需求,增訂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達1小時以上者,雇主應另給予哺()乳時間30分鐘。

二、  為提供更多受僱者哺育與托兒服務,擴大推動雇主提供哺()乳室、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將原僱用受僱者250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哺()乳室、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之適用範圍,擴大至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之雇主。

三、  基於雇主有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之義務,並於知悉時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增訂被害人因職場性騷擾衍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

勞動部說明,相關修正條文俟總統公布後即可施行,將可有效強化友善職場環境,其中有關適用提供哺()乳室、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之事業單位擴大至僱用100人以上之雇主部分,預估適用事業單位約14,127家,涵蓋勞工人數約368萬人,較原適用範圍所涵蓋之勞工人數約增加124萬人。勞動部進一步指出,擴大適用後,本部將結合地方政府加強說明,積極輔導事業單位辦理哺育及托兒設施、措施,營造育兒友善職場環境。

  •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連絡電話:02-8995-6866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6-05-03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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