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勞動部全球資訊網中文網 Logo

搜尋功能
文字客服
有任何問題嗎? 歡迎試試智能機器人: 樂博
:::

勞動部廢止「專科以上學校進用學生兼任助理參加勞保且月領薪資未達基本工資二分之一者,得不計入身障者定額進用員工總人數」解釋令。

勞動部去(104)年9月25日發布「專科以上學校進用學生兼任助理參加勞工保險且月領薪資未達基本工資數額二分之一者,得不計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3項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員工總人數」的解釋令,已完成階段性任務,勞動部今(10)日公告廢止,納入適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法定額進用,以保障身障者就業權益。

勞動動部於去(104)年6月17日發布「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將學校兼任助理分為「勞動型」及「學習型」,衍生學校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應依比率增加進用身心障礙者,不足進用者依同法第43條第2項規定應繳納差額補助費。但考量未有緩衝期的設計,學校短期內進用足額的身心障礙者恐有窒礙難行之處,經徵詢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意見,並經綜合研析評估,於104年9月25日發布令釋:「核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3項所定『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1日參加勞保人數為準』,該每月1日參加勞保人數之計算,不計入專科以上學校進用學生兼任助理參加勞保,且月領薪資未達每月基本工資數額二分之一者。專科以上學校應徵詢校內身心障礙學生從事兼任助理之意願,並優先進用之。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該令釋實施後,比較各校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障人數均較前一年同期增加,若適用定額進用造成影響不大,該令釋已達階段性任務,經評估予以廢止,理由如下:

一、發布令釋後,比較各校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障者人數均較前一年同期增加,顯示各校為因應員工總人數增加已增加進用身障者;又仍有少數學校不足進用,104年10月至105年1月不足進用學校數分別為3校、7校、6校、7校;若以未實施令釋進行統計,不足進用學校數分別增至15校、39校、42校、32校,如附表1。若未實施令釋,全年度學校繳交差額補助費(扣除寒暑假低峰3個月)推估僅3,457萬3,824元,並沒有教育部當時預估須繳納6.6億元差額補助費,對學校支出經費衝擊有限。

二、學校應徵詢校內身心障礙者學生從事兼任助理的意願並優先進用,是令釋排除計入學生兼任助理月領薪資未達基本工資二分之一人數的附帶條件,然學校多以個人資料保密、打擾學生或無法清楚掌握兼任助理職缺及校內身障學生為由,未按月回報及徵詢,雖經會議協調,勞動部已依學校意見修正徵詢流程及表件,且經過多次催促及重申令釋做法,160所學校只有40校每月皆配合函報徵詢身心障礙學生擔任兼任助理意願統計表,5校從未函報徵詢統計,更多學校(115校,72%)未按月函報(函報1個月至5個月不等,或跳月函報),如附表2,包括:國立臺灣大學104年10月至12月、國立成功大學104年10月、12月及105年1月、國立政治大學104年11月及105年1月及國立臺灣師範大學105年3月皆未於期限內函報徵詢統計表。105年2月未徵詢學校後雖稍有改善,惟若以160校每月皆函報的總月數960月計,各校徵詢身心障礙學生擔任兼任助理意願按月函報的達成率僅66%,如附表3。

三、發布令釋前後,屢接獲民間團體、立法院、監察院等提出令釋有逾越母法及破壞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制度的質疑,檢視身權法歷次修法演進,法條規定愈趨明確也愈嚴格,本令釋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發展趨勢不盡相符。

因實施令釋當時,是考量勞動部104年6月17日發布指導原則後,未設有緩衝期(96年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時訂有2年之緩衝期,做為宣導及作業準備),致學校立即面臨依身權法規定若不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需繳納大量差額補助費的困境。經考量實施令釋確已減少保障身心障礙者的工作機會數量,經綜合評估檢討,勞動部自105年5月10日廢止令釋;至學生兼任助理部分工時工作者均納入分母計算但身障員工薪資未達基本工資二分之一者不計入(同條第4項)分子等合理性議題,勞動部將回歸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法,廣徵各界意見評估檢討研議。

勞動部呼籲,雖然學校整體進用狀況良好,惟仍有部分學校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勞動部將請教育部協助督導預為準備因應,及請各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協助進用身心障礙者,並持續輔導改善。

 

附表1:實施令釋與未實施令釋專科以上學校定額進用情形統計表

附表2:專科以上學校函報104年10月至105年3月徵詢身心障礙學生擔任兼任助理意願統計

附表3:專科以上學校徵詢身心障礙學生擔任兼任助理意願統計表

  • 業務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 連絡電話:02-8995-6000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6-05-10
  • 點閱次數:
:::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