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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係允雇主與特定勞工合理協商工作時間,勞動部將持續就現行適用之工作者進行檢討。

勞動部重申,《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意旨,在給予雇主與特定勞工合理協商工作時間的彈性。經核定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之工作者,固得不受該法部分規定(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及第49條)之限制,惟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之工作時間等,仍應參考該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其特別約定,應以書面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始生效力。至勞工雖屬經核定為該條規定工作者,惟雇主未曾將勞雇間之約定以書面報該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或當地主管機關未予核備者,自不得依該條規定,排除前開各該條文之限制。

 

勞動部指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因部分工作者仍有特殊工時規範之必要,勞動部業就已指定之工作者繼續適用之必要性積極檢討。歷年核定122項工作者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自100年起陸續檢討廢止醫療保健服務業(含國軍醫院及其民眾診療處)之部分場所及人員、托兒所保育員及一般旅館業鋪床工及銀行業僱用經理職以上人員等55項工作者,目前仍有67項工作者適用該條規定。勞動部將持續就現行仍適用第84條之1規定之工作者,每半年提送「勞動基準諮詢會」討論是否有繼續適用之必要性。

 

勞動部說明,由於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屬監視性、間歇性工作者,前經核定公告為得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之工作者。為保障該等人員權益,該部前於100年間邀集勞雇團體及地方政府機關共同研訂「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於104年2月26日及同年5月29日再行檢討修正部分規範,明定一般保全人員每月正常工時上限為240小時,每月延長工時上限為48小時,每月總工時上限為288小時;逾約定之正常工作時間者,仍應依法給付延時工資。除提供勞雇雙方遵循以為合理之工時約定外,並作為各地方主管機關審核勞雇雙方書面約定之重要參考。有助於避免保全人員過勞,增進健康福祉。

 

勞動部強調,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並非完全無限制,亦非全無例假或得任意使勞工於例假出勤。雇主如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連絡電話:02-8995-6866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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