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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2日現階段尚為《勞動基準法》所定之休假日, 雇主應依法給假給薪。休假日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 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勞動部表示,《勞動基準法》有關「週休二日」修法草案已送請立法院審議,並排入本會期優先法案。一旦修正通過,將以全國國定假日一致為配套。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1112(國父誕辰紀念日)」係現行《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勞資雙方原約定之工作日如適逢該日,應予放假且工資照給。本(105)1112日為星期六,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勞動部指出,依本部103521日勞動條3字第1030130894號令釋,自10411日起,《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日(俗稱國定假日,但不包括選舉罷免投票日),適逢勞工例假及因法定正常工時縮減致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至補休日期係由勞資雙方協商合意。爰本(105)1112日如適逢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雇主必須讓勞工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補休日性質為國定假日,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該補休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另由於民營事業單位經營特性並不一致,有關勞工之補休日期,無法為一致規範,仍宜依企業經營特性及勞工需求,由勞資雙方協商合意。

 

勞動部提醒,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或撥打「1955專線」申訴,以維權益。

  •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連絡電話:02-8995-6866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6-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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