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勞動部全球資訊網中文網 Logo

搜尋功能
文字客服
有任何問題嗎? 歡迎試試智能機器人: 樂博
:::

108年春節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規定。

勞動部表示,《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工資照給。由於內政部所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已明定「農曆除夕」(10824)及「春節」(10825日至7日)均為應放假之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至於前開休假日如適逢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民間企業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為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而形成「春節連假」,可依照「8週彈性工時」規定,於「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後,將108119日的休息日與28日的工作日調整互換。調整後,119日成為上班日,28日則成為休息日;如果雇主再有徵得勞工於28日工作之必要者,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勞動部強調,108年春節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連絡電話:02-8995-6866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9-01-18
  • 點閱次數:

檔案下載

  • 1080118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新聞稿_附加圖檔 pdf
:::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