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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將於6月27日預告「商港碼頭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之車機操作員、地勤作業員、配艙作業員、解繫固作業員、車機維修員及船務代理業之責任監督管理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各界如有意見,可於7月10日前提供。

勞動部將於627日就核定「商港碼頭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之車機操作員、地勤作業員、配艙作業員、解繫固作業員、車機維修員及船務代理業之責任監督管理人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進行草案預告,蒐集意見。

 

勞動部說明,考量「商港碼頭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之車機操作員、地勤作業員、配艙作業員、解繫固作業員、車機維修員及船務代理業之責任監督管理人員」相關作業必須配合船舶靠港期間作業。然船舶受天候、海象、先前出口港埠作業等因素,時有無法盡依預定期間靠港情事,進而產生船舶接續靠港,難以避免需及時趕辦貨物裝卸作業以緩解港口壅塞情形。各類工作因具有連續作業及工作期間集中之特性,為配合船舶貨物裝卸相關作業,爰預告核定「商港碼頭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之車機操作員、地勤作業員、配艙作業員、解繫固作業員、車機維修員及船務代理業之責任監督管理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預告期間至710日,各界如有意見,請提供勞動部。

 

勞動部重申,《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意旨,在給予雇主與特定勞工合理協商工作時間的彈性。經核定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之工作者,固得不受該法部分規定(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及第49)之限制,惟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之工作時間等,仍應參考該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其特別約定,應以書面並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始生效力。至勞工縱使屬於經核定為該條規定工作者,惟雇主未曾將勞雇間之約定以書面報送該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或當地主管機關未予核備者,仍不得主張排除前開各該條文之限制。雇主如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連絡電話:02-8995-6866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9-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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