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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勞工轉換雇主政策已充分尊重其意願, 由合意承接之雇主接續聘僱

業務單位:職業訓練局

有關臺灣移工聯盟因不滿勞委會現行外籍勞工轉換雇主政策,於今(4月24日)日在勞委會廣場前集會陳情,表達勞委會政策失當及現行轉換雇主措施造成申請轉換雇主之外籍勞工人數多於申請承接之外籍勞工人數,多數外籍勞工於法定轉換雇主期限內無法順利轉出,嚴重影響外籍勞工之工作權益,勞委會表示,現行外籍勞工轉換雇主政策已將所有行政管制鬆綁,並同意有不可歸責事由之外籍勞工皆可辦理轉換雇主,不受轉換次數之限制。對於臺灣移工聯盟不理性之批判,勞委會表示遺憾。

勞委會為積極保障外籍勞工在臺工作權益,增加外籍勞工轉換雇主或工作機率、縮短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行政作業時間,經與外籍勞工關懷團體及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共同研商轉換雇主重要改革措施,爰於97年2月27日修正發布外籍勞工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放寬原雇主、外籍勞工及符合資格之新雇主三方合意,得直接申請向本會轉換雇主;另原雇主因違規經廢止許可,外籍勞工及符合資格條件之新雇主雙方合意得直接轉換,上述兩種情形皆不受原工作類別之限制,大幅縮短外籍勞工轉換雇主的空窗期。除前開合意轉換規定外,為縮短行政作業時間及充分揭露轉換雇主資訊,亦得經登錄勞委會建置轉換雇主網路作業系統,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篩選新雇主媒合承接。登記承接事業單位雇主,以符合申請資格優先承接,不符合申請資格者,亦得以下一順位登記承接,聘僱比率以20%為限。另辦理轉換雇主期限,以勞委會同意日起60日內為限。但屬特殊情形經核准者,不在此限。

對於臺灣移工聯盟提出將「雇主聘僱外籍勞工必須優先僱用在臺等待轉換之外籍勞工納入正式聘僱的行政程序」及「雇主承接在臺等待轉換之外籍勞工,得以減免就業安定費」兩項訴求,勞委會表示,一般雇主均以工作屬性、工作專長及管理需求作為聘用外籍勞工之考量,不宜強制規範雇主聘僱外籍勞工必須優先僱用在臺等待轉換之外籍勞工,且勞雇雙方協議轉換雇主,係屬勞雇雙方之私法契約關係,不應以行政命令強制締結。另僱用外籍勞工之雇主徵繳就業安定費之目的,主要作為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勞聘僱管理事務。且,透過訂定之就業安定費數額,主要為縮短雇主僱用本、外勞價差,避免減損本國勞工就業機會,故有關減免優先承接在臺等待轉換工作外籍勞工之雇主就業安定費數額,與收取就業安定費之意旨不符。

勞委會進一步表示,對於外籍勞工權益之改善與重視,一向列為重要施政目標,為保障在臺等待轉換外籍勞工之工作權益,將適時加強宣導外籍勞工轉換雇主相關規定,並將針對特殊情形案件(如: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相關案件、人身侵害案件等),研議再予延長外籍勞工轉換雇主期限。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8-04-24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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