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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再參加就保後非自願離職,仍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

有關部分媒體近日報導「已領取失業給付再就業者,半年內不得再請領失業給付,政府變相鼓勵失業」乙節,與事實不符,勞委會澄清說明如下:

依就業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得請領失業給付。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勞工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重新起算。至勞工未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即找到工作且參加就業保險滿3個月,可依規定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若日後再因非自願離職,則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只要未領滿6個月,則仍可申領剩餘月數之失業給付,無半年內不得再請領失業給付之限制。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9-01-23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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