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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基本工資調整,勞工委員會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僱用安定時薪補貼」,自7月1日生效。

業務單位:職業訓練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減緩基本工資調整對中小企業之可能衝擊,衡平社會各界利益,俾使資金週轉能力較為有限的中小企業,得以順利因應變革,同時也維持企業主僱用意願,保障就業機會,穩定就業,於96年6月29日發布「僱用安定時薪補貼試辦要點」,並自中華民國96年7月1日生效。

本要點補貼之企業主為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50人之速食店、飯店、餐廳、飲料店、大賣場、百貨公司、超商商店及加油站等中小企業,持續僱用已於96年7月1日前進用並於96年7月1日後仍持續在職,且每週工作時數未滿32小時之勞工,依受僱勞工人數每人每小時補貼雇主新臺幣10元。

符合補貼條件之企業主應於96年7月31日起至10月28日內向所屬勞工實際勞務提供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第2次以後申請應於持續僱用同一勞工每滿3個月之日起30日內辦理。本要點之時薪補貼,補貼至97年6月30日止。另為利雇主最後1季時薪補貼之申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收件至97年7月30日止。

勞委會表示辦理本項補貼措施所需經費係由僱用外勞之雇主所繳納之就業安定費支應,並非來自於政府所徵收之稅款。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7-07-02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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