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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恤外勞看護工雇主,建立機場外勞行蹤不明通報遞補機制

業務單位:職業訓練局

考量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若發生行蹤不明情事,將影響被看護者之生命身體安全及家屬照顧需求。就業服務法已修法放寬雇主聘僱外籍看護工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行蹤不明,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得向勞委會申請遞補;另放寬外籍看護工於修法生效前在入出國機場行蹤不明,且雇主已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者,亦得提出遞補申請。

勞委會為因應以上就業服務法新修正規定,已於96年5月29日修正「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規定,明訂申請遞補外籍看護工招募許可應附文件;另外職訓局規劃自96年7月1日起,啟動「家庭外籍看護工於入出國機場行蹤不明通報機制」,由外勞機場服務站為單一窗口,協助雇主通報協尋於機場行蹤不明之家庭外籍看護工及其入出國動態紀錄,以利後續申請遞補時檢附。

另外,若家庭外籍看護工於高雄國際機場或是於96年6月30日以前在桃園國際機場入出國行蹤不明者,雇主應檢具家庭外籍看護工行蹤不明當日航空公司訂位紀錄、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通報證明文件及雇主申請切結書等證明向勞委會申請遞補外籍看護工;如家庭外籍看護工於96年7月1日以後在桃園國際機場入出國行蹤不明者,雇主則應依外籍看護工於機場入(出)境行蹤不明通報流程,至外勞機場服務站(檯)開具「家庭外籍看護工於機場入/出國行蹤不明雇主通報紀錄三聯單」,並於申請遞補時檢附。

勞委會另規劃97年1月1日於高雄國際機場設置外勞機場關懷服務檯,未來高雄外勞機場關懷服務檯設置後,家庭外籍看護工如於高雄國際機場發生行蹤不明,雇主則應依「家庭外籍看護工於入出國機場行蹤不明通報機制」通報高雄國際機場外勞機場服務檯,以免喪失自身權益。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7-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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