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勞動部全球資訊網中文網 Logo

搜尋功能
文字客服
有任何問題嗎? 歡迎試試智能機器人: 樂博
:::

勞委會完成修正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全面強化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管理。

業務單位:勞工安全衛生處

勞委會鑑於亞力山大健身中心曾因鍋爐燃燒不完全,通風不良,而發生一氧化碳中毒事故,又日月光半導體公司因鍋爐排煙管配置不當、防火區劃不良等,致發生火災延燒,損失重大。為防範類似事故重演,勞委會已全盤檢討,研修完成修正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雇主對於鍋爐及壓力容器之操作管理,應僱用專任操作人員,於運轉中,不得使其從事與操作無關之工作。
二、為防止鍋爐燃燒產生廢氣滯留導致危害,增列雇主應改善鍋爐之燃燒方法、設置通風設備及採取排除廢氣等必要措施。對鍋爐通風設備之排煙裝置、排煙風管、逆風檔及鍋爐房之防火區劃等,應依建管法規及消防法規相關規定辦理。
三、同一場所設置二座以上之鍋爐或壓力容器者,為加強其操作安全管理,增列作業主管,使其負指揮、監督、管理及異常處置等事項之職責,並要求其執行業務應留存紀錄,以示負責等配套措施。
四、第一種壓力容器於初次使用、變更操作方法或變更內容物種類時,因涉及操作條件或製程變更,增列應事前將相關作業方法及操作必要注意事項告知操作勞工,使其遵循,並由第一種壓力容器作業主管或指派專人指揮該作業。
五、鍋爐或壓力容器發生破裂、爆炸事故,檢查機構有調查事故原因之必要,增列事故報告義務,俾查明災害原因,妥適處理。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7-07-13
  • 點閱次數:
:::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