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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教師來台工作申請許可係依專業人士相關規定辦理

業務單位:職業訓練局

據報載「諾貝爾獎得主來台講學不能視同外勞」乙節,勞委會表示,為提昇國內學術研究發展,對於大專校院聘請國外知名之學術人才來台講學,政府一向持歡迎、支持之立場,且為方便渠等入境工作,申請工作許可作業程序亦非常簡化與便捷。

參照各先進國家(如美、日、德等),對於外國人入境工作均須事先申請工作許可,而外籍教師入境講學亦不例外,我國目前就外國人來台工作,必須先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的作法,與國際上其他國家一致。

93年以前外國專業人員來台工作係由各部會許可,有關外籍教師來台講學則必須向教育部申請許可,行政院為簡便行政作業,統一事權,自93年1月15日指定勞委會為單一窗口辦理外籍專業人員工作許可之核發,訂定之法規係整合各相關部會之相關規定,而有關外籍教師部分,均承續教育部原來規定辦理,並進一步檢討更寬鬆、簡捷之作業程序,以方便外籍教師入境工作。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8條規定,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如中研院)聘請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無須申請工作許可,但因大專校院非屬前述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機構之範疇,且大專校院、學術機構等均有聘請國外知名學者、專家來台進行短期之學術演講之需求,為方便此等人員能儘速入境,勞委會已於95年7月放寬該等人員入國停留期間在14日以下者,其入國簽證視為工作許可,無須再向勞委會申請許可。

另有關大專校院教師申請工作需檢附體檢一事,勞委會單一窗口成立之初,即有部分學校反映此問題,故勞委會已於93年7月協調衛生署檢討取消該規定,目前大專校院外籍教師申請工作許可已無須再檢附健康檢查證明。?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7-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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