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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徵求設置「鍋爐」等職類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

業務單位:中部辦公室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為提昇公共安全,降低勞工職業災害,請具有「鍋爐」、「第一種壓力容器設備」、「重機械操作-挖掘機、裝載機」之單位,踴躍申請設置該等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俾協助辦理技能檢定術科測試,提升公共安全與勞工技能,進而降低勞工職業災害。

該辦公室表示,基於公共安全及勞工職業安全考量,前述職類在相關法規中均明訂其效用。又勞工技能如經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其工作效能將有一定水準,對工作安全之提升,亦有加成效果。因此,該辦公室呼籲具有該等職類機械設備之單位,可就該單位所具備之機械設備,分別申請設置該等職類術科測試場地,協助政府辦理技術士技能檢定相關事宜。

該辦公室又表示:依據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21 條規定:「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申請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之單位,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職業訓練機構:依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登記或許可設立,領有職業訓練機構設立證書,並設有與申請評鑑職類相關訓練班次者。
二、學校: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並設有與評鑑職類相關科系者。
三、事業機構: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登記,領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公司行號,其所營事業與申請評鑑職類相關,且其登記資本額在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僱用員工人數達一百五十人以上者。
四、團體:設立三年以上並領有證書之同業公會、工會或全國性財團法人,其申請評鑑職類與其會員本業相關者。
五、政府機關(構)或政府輔助設立之法人機構:依政府組織法規設置之機關(構)或政府輔助設立之法人機構。

如符上開規定擬設置該等職類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請逕自該辦公室網站(www.labor.gov.tw)下載該等職類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自評表,並先行自評,如符規定,再向該辦公室申請實地評鑑;有關設置該等職類術科測試場地疑義,歡迎電詢該等職類負責人陳昆城先生;聯絡電話:04-22595700#208。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7-09-12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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