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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調降經濟弱勢家庭聘僱外籍看護工所繳就業安定費數額

業務單位:職業訓練局

勞委會於96年11月2日審議通過「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將於完成後續法定程序後對外公布,並溯及自96年7月1日施行;新定之數額表中有關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者,繳納數額分別調降至每人每月新臺幣600元及1,200元,其餘工作類別仍維持91年1月22日原公告之繳納數額。

勞委會表示考量雇主聘僱外籍看護工係為照護重病、身心障礙者,其家庭除須負擔重病及身心障礙者之沈重醫療復健費用外,尚需支付聘僱外籍看護工之薪資及就業安定費;為紓緩經濟弱勢家庭之照顧負擔,維持其基本生計,只要雇主或被看護者為依社會救助法所列冊之低收入戶,或依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自96年7月1日起之應繳就業安定費數額均可調降。

勞委會並表示,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者近期內即可準備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或鄉(鎮、市、區)公所開具之列冊低收入戶(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文件,或核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相關文件影本,於就業安定費數額表及相關規定公布後,向勞委會職業訓練局申請調降就業安定費繳納數額。?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7-11-06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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