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勞動部全球資訊網中文網 Logo

搜尋功能
文字客服
有任何問題嗎? 歡迎試試智能機器人: 樂博
:::

勞委會調降經濟弱勢家庭聘僱外籍看護工所繳就業安定費數額

業務單位:職業訓練局

勞委會於今日發布「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該數額表中有關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者,繳納數額分別調降至每人每月新臺幣600元及1200元,非具以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者身分,其應繳數額仍維持原2000元,該數額表並追溯自96年7月1日起施行。

勞委會表示,考量雇主聘僱外籍看護工係為照護重病、身心障礙者,其家庭除須負擔重病及身心障礙者之沈重醫療復健費用外,尚需支付聘僱外籍看護工之薪資及就業安定費;為紓緩經濟弱勢家庭之照顧負擔,並回應民間團體調降身心障礙者僱用外籍看護工應繳就業安定費之訴求,勞委會調降經濟弱勢家庭僱用外籍看護工每月繳交之就業安定費,以維持其基本生計。

勞委會表示,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者可準備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或鄉(鎮、市、區)公所開具之列冊低收入戶(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文件,或核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相關文件影本,勞委會將於12月上旬發布相關實施作業要點,並公告於勞委會職訓局網站(www.evta.gov.tw),同時提供相關申請表下載;民眾於填列申請表並備齊相關文件後,即可逕向勞委會職訓局申請調降就業安定費繳納數額。?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7-11-28
  • 點閱次數:
:::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