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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工作場所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GHS),於一年緩衝期後,定於2008年底全面推動

業務單位:勞工安全衛生處

我國於APEC會議承諾遵照APEC決議在2008年12月31日實施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GHS; The 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 Labelling of Chemicals),為使我國各部會推動化學品GHS制度之時程儘可能同步實施,經召開GHS跨部會協調會議決議於2007年12月31日前先由勞委會、環保署及內政部消防署將原法規列管應分類標示之物質公告為第一階段適用化學品GHS制度之物質,並在一年緩衝期準備後,於2008年12月31日同步實施以工作場所為主之化學品GHS制度。爰此,勞委會將於96年12月19日公告「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之實施日期與第一階段適用化學品GHS制度之物質。

化學品GHS制度係依據化學品健康、環境和物理性危害的特性,提供化學品全球一致的分類準則,其源起係因各國法規對標示規定存有相當差異,讓使用者混淆不清,甚至發生化學品災害,且化學品在跨國貿易需重新製作標示而增加成本等問題,爰此,聯合國遂推動化學品GHS制度,以統一化學品之危害圖示、警示語及危害警告訊息。為配合推動化學品GHS制度,勞委會已於本(96)年10月19日發布訂定「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使我國化學品危害物質之分類及標示能符合GHS規範之要求。

「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之重點內容包含:?
(一)將現行危害物質採交通運輸9大類之危害標示系統,改為3大類共27種危害類型,納入健康危害之標示,另危害圖式增加警示語及危害警告訊息。
(二)規定雇主應指定專人負責運輸及工作場所標示系統之轉換。
(三)明訂由上游之製造商或供應商應提供危害物質資訊與下游使用者或使用之事業單位責任。
(四)要求雇主執行危害通識計畫、提供物質安全資料表,製作危害物質清單,加強計畫執行之PDCA原則及使勞工接受危害物質教育訓練課程。

此外,勞委會為減少我國廠商未來實施工作場所化學品GHS制度之衝擊,已持續提供事業單位相關宣導及輔導措施,並委託專業機構將GHS相關技術文件中文化、建置符合GHS危害分類、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參考例、建置GHS資訊網站(http://ghs.cla.gov.tw)、提供線上學習課程、持續提供電話、傳真及網路等相關技術諮詢服務(電話:06-2937770),明年亦將賡續辦理分區宣導、教育訓練及提供臨廠輔導協助。

最後,勞委會呼籲事業單位可透過採購管理程序加強採購流程管制,並以合約書明定要求對提供事業單位使用之新化學物質及現有之化學物質,上游供應商及製造商應提供中文化之物質安全資料表,並納為驗收要件,如此方能使供應商或製造商確實提供危害物質資訊。?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7-12-14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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