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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完成修法三讀通過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處

兩性工作平等法自民國91年3月8日施行5年來,第一次修正法條內容,並於今日(12月1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為符合性別多元的趨勢,並將法案名稱修正為性別工作平等法,此次修正的條文多達20條,其中包括育嬰留職停薪範圍擴大、家庭照顧假範圍擴大、陪產假增加、罰則提高等婦女團體關心與期待之重大議題,有關此次的修法將對於女性或男性在工作與家庭責任的兼顧上提供更多的支援。

有關此次修正通過的性別工作平等法,其主要修正重點包括:
一、名稱變更、條文中「兩性」文字變更為「性別」、性傾向納入。(修正第1、5至11、31條、新增第6條之1)
二、育嬰留職停薪適用對象由受僱於僱用30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擴大至所有受僱者。(修正第16條)
三、家庭照顧假適用對象由受僱於僱用30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擴大至5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修正第20條)
四、陪產假由2日增加為3日。(修正第15條)
五、刪除為撫育子女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雇主有正當理由得拒絕之但書規定。(修正第21條)
六、增訂雇主拒絕受僱者請求生理假、產假、陪產假、育嬰留職停薪、哺乳時間、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家庭照顧假等之罰則、雇主賠償責任、行政救濟管道。(修正第26、34、38條)
七、性別歧視罰則由1至10萬提高為10至50萬。(修正第38條、新增第38條之1)


有關此次育嬰留職停薪範圍的擴大預計將有90萬家事業單位適用,314萬勞工受惠,家庭照顧假部分則預計將有18萬家事業單位納入適用,181萬勞工受惠,而陪產假增加,依95年申請勞保生育給付者預估,每年將有7萬名勞工受惠,至於長久以來,因兩性工作平等法罰則額度太低,為各界多所批評,事業單位不夠重視及與其他就業歧視法令罰鍰額度差距過大等問題,也於此次的修法中一併獲得解決。

另有關中小企業事業單位所關切中小企業平均員工數不多,如員工請育嬰假兩年,將對公司營運產生衝擊、受僱者擔心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可能引發雇主歧視婦女,失去工作權等疑慮,勞委會已針對事業單位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的人力調配問題,研擬完成「員工『育嬰留職停薪假』及『產假』期間事業單位人力補充措施;在受僱者的育嬰問題解決上,除內政部已推動施行的社區保母支持系統外,其亦規劃「保姆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強化托育服務公共化的功能,而受僱者如因懷孕、生產及育嬰留職停薪等因素遭遇資遣、離職、解僱及無法復職之爭議,除可向事業單位之縣市政府勞工局(或社會局)請求協處及法律諮詢扶助外,等待就業期間,勞委會將透過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系統協助受僱者?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7-12-19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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