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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節如適逢勞資雙方約定之例假,應補假一日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處

勞委會表示,今年中秋節(9月14日)洽逢星期日,該日如果是勞資雙方原約定之「例假」,翌日應給予勞工補假一日。惟勞資雙方如已協商將該補假日與其他工作日調移,俾實施週休二日,就不需要再補假。

勞委會說明,勞動基準法規定,每7日中應有1日之例假,此外,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即俗稱「國定假日」)亦應休假。當國定假日洽與例假為同一日時,應於翌日補假一日。但是,如果該休假日係逢非屬例假之「休息日」,並無補假之規定。

勞委會舉例說明,今年的中秋節落在星期日,甲勞工的例假如為星期日,翌日應補假一日;乙勞工的例假在星期六,星期日為因排班因素產生的非屬例假之「休息日」,則不須補假。又如甲勞工已與事業單位協商,將這個補假日調移,俾以施週休二日,因為已在他日補假完畢,星期一就不須再補假。

勞委會建議,勞資雙方可先確認例假在哪一天,即可知是否應該補假。如果應該補假,再確認該補假是否已調移至他日,即可得知星期一是否應該出勤。

勞委會新聞稿網址:www.mol.gov.tw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8-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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