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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開啟按摩業大門勞委會宣示將加強視障者就業服務

勞委會針對司法院大法官97年10月31日第六四九號「非視障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之規定,與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第十五條工作權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三年時失其效力。」解釋文表示尊重,將依解釋文於三年內完成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6條及相關條文修正事宜,近期內並將邀民間視障團體及縣市政府進一步研議相關因應作法。

  有關視障者之就業,勞委會近幾年致力提昇視障者就業能力,除按摩訓練外,另開辦電腦資訊、電話客服或行銷、美容美?、食品烘焙等職業訓練、設立視障者職業重建服務中心、開辦盲用電腦初階應用課程、提供支持性就業服務及職務再設計等協助視障者就業(依定額進用人數統計,97年6月各公、私立單位透過定額進用視障者約2,000人),另依內政部97年6月統計,視覺功能障礙者54,888人,占全部身心障礙者5.3%,視障人口中15-65歲24,675人,占全部視障人口45%,復依內政部95年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結果,就業之視覺功能障礙者7,177人。而依各縣市政府統計,按摩執業許可證有效張數2,903人,其中自行開業2,214人、特約301人(執業者約占就業之視障者35%)。

  勞委會未來將針對視障按摩業者持續投入資源,積極輔導及協助視障按摩業者提昇服務品質及競爭力,並針對有意願接受第二專長訓練之視障者提供訓練。並將運用職務再設計、支持性就業服務、僱用獎助等服務措施,開拓視障者就業機會,協助視障者就業。?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8-10-31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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