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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危險性之機械及設備代行檢查制度更革—98年起由7家改為3家執行

業務單位:勞工檢查處

基於便利事業單位申請檢查,落實單一窗口服務,勞動檢查機構就近監督管理,齊一檢查尺度,有效杜絕「球員兼裁判」及「瓜田李下」等情事,勞委會規劃自98年度起,對執行具有危險性之機械及設備之代行檢查機構,將由現有之7家改為3家,全國劃分3個區域各委託1家實施代行檢查。

勞委會表示,代行檢查為高度公權力行使,涉及事業單位生產核心設備能否繼續使用及安全運轉,為求慎重及提升服務品質,91年起即採公開評選方式辦理,選擇較佳之機構辦理,惟現有委託契約將於97年度屆滿,98年度之代行檢查機構,將新增代表人不得為轄區事業單位人員等限制,以防止「球員兼裁判」及「瓜田李下」情事發生,特參照政府採購法之辦理程序,邀請專家學者組成評選委員會,於日前公開評選計畫書,預定於12月底前完成行政契約之簽訂及相關公告,相關公告訊息可透過該會網站查詢。

勞委會指出,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8條規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非經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者,不得使用;以上所稱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係指一定容量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升降機、營建用提升機、吊籠等具有危險性之機械,以及鍋爐、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高壓氣體容器等具有危險性之設備,而全國目前經檢查合格領有檢查合格證之具有危險性之機械及設備總數約10萬餘座,並由代行檢查機構負起第一線安全把關重任,足見其重要性。

勞委會進一步表示,為配合前開代行檢查機構指定之變革,明確代行檢查機構之權利義務及退場機制,強化代行檢查組織與代行檢查員素質,已一併修正「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以落實代行檢查機構之管理。?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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