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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如因業務緊縮擬採取「無薪休假」措施,須經與勞工協商合意,不可逕自排定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處

針對近來因經濟不景氣引發所謂「無薪休假」之紛擾,勞委會明確表示,「無薪休假」不是法律名詞,更不是雇主可以恣為的權利;雇主如片面減少工資,即屬違法,本會將要求地方主管機關立即查處,依法裁罰。

勞委會說明,因景氣因素所造成的停工,屬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工資本應依約照付。然為避免解僱勞工,勞雇雙方亦可協商減少部分工時及工資,共渡難關;惟為保障勞工基本生活,勞委會已發布新解釋令,停止適用民國90年及96年可低於基本工資之釋函,要求對於原約定按月計酬的全時勞工,每月給付之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數額(17,280元)。

勞委會進一步表示,依現行規定,該等無薪日數,於計算平均工資時,依法均應予以扣除,往前推計,資遣費及舊制退休金不會因此縮水。

鑑於目前國內失業率持續攀升,國人從事基層工作意願提高,勞委會已持續密切關注國內勞動就業情勢,將以優先保障國內勞工就業權益及勞動條件之基本原則,立即全面檢討外勞開放政策及引進程序與入國後之管理,加強改善國內招募程序,協助推介本勞就業;落實稽核本外勞聘僱比率並輔以專案抽查機制,經查處雇主以不實加保資料申請聘僱外勞者,均依法核處新台幣30萬元至60元萬罰鍰,並廢止雇主聘僱外勞許可;檢討外勞開放業別及核配人數等措施,以保障及穩定國人就業。

勞委會再次提醒,雇主因景氣因素,欲減少部分工時及工資,一定要與勞工協商;如遇瓶頸,勞資雙方都可以主動通報地方主管機關協處。如雇主未經勞工同意,片面實施所謂「無薪休假」或是「行政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動法令情事致生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勞工亦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

對於本日部分勞工團體到會陳情,勞委會表示,所提多數訴求現行法令已有明確規定,可以落實執行,具體違法之個案亦將立即查處。至有關「勞保薪資不予調降」、「訂定定型化契約參考範例」、「發放在職薪資補貼」及「成立勞工紓困基金」等建議,因涉法令限制,將進一步研議其可行性。?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8-12-23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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