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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依法行政核發外師工作許可並兼顧學校用人需求

業務單位:職業訓練局

對於學校申請聘僱外籍教師工作許可,勞委會表示均本於依法行政及兼顧學校教學之用人需求予以審核。

有關聖心小學所聘僱之外籍教師流淚控訴遭騙來臺教書一案,經瞭解該名外籍教師雖經聖心小學聘僱,惟尚未經勞委會核發工作許可,致其在台工作有違就業服務法之規定,且因未取得工作許可,故無法加入勞健保。針對聖心小學指上開情事係勞委會阻止外籍英語教師來臺,致造成教師及學生受害,勞委會嚴正提出以上說明。

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3款規定,除實驗高中雙語部及雙語學校得聘僱外籍學科教師外,一般高中以下學校只能聘僱「外國語文教師」,為此勞委會依該規定審核高中以下學校申請聘僱外籍教師之工作許可。另為落實就業服務法第42條保障國民就業機會之精神,「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3條規定,略以為保障國民工作權,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商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國內就業市場情勢、雇主之業別、規模、用人計畫……等,核定其申請聘僱外國人之名額。

有關聖心小學於97年8、9月間申請聘僱之外籍語文教師已達8名,並持續申請外籍教師達18名,基於前開之規定,勞委會於98年1月7日邀集教育部及部分縣市教育局就學校聘僱外籍語文教師之合理員額予以研商,並依據教育部所提供之資料,即以學校班級數、每週每班語文課程時數及外籍教師每週上課時數等,訂定一合理之員額,並於會中達成共識,爾後勞委會之審核即依該共識辦理,至若有學校目前聘僱之外籍教師已超出該合理員額數,將不主動予以廢止聘僱許可,由學校自行解聘後,以達該合理之員額後不再新增。有關聖心小學擬申請之外籍教師,已超過前開會議之合理員額甚多。

勞委會基於前開保障國民就業之原則及上開會議之決議據以審核聖心小學之申請案,並未有該校所述先予以核准卻又旋即撤銷之情事。另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3條規定,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因此該校所聘僱之外籍教師,在未取得勞委會核發工作許可前不得工作。?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9-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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