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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健全勞保財務,勞委會將持續與相關部會溝通,再審慎研議勞工保險條例修正事宜

勞委會委員會議今(23)日提案討論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及第69條修正案,將政府應補助之勞保費補助款,改由中央全額負擔;並增列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之潛藏負債由政府分年撥補,同時明定中央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會中決議應再繼續研究,並加強與相關部會溝通,俟提出更周延方案後再予討論。

勞委會表示,本次委員會針對本案作成兩項重要結論:

一、澄清本次修正係為馬總統解套的不實報導:

勞委會強調本次修法係為健全勞保財務,同時配合地方制度法修正,各縣市單獨或合併升格,將致直轄市政府欠費增加的問題,予以處理。故如修法通過後,未來新增之保費補助款,直接由中央全額負擔,以免中央補助款撥補地方政府後,地方政府未如數繳付勞保局,造成勞保局未來收取款項強制執行之困擾;至修法完成前直轄市政府已積欠之金額,依大法官釋字第550號解釋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仍須償還。故絕無報載所稱為任何人解套的情形,勞保局目前已查封直轄市政府名下土地,未來仍將強力捍衛勞保基金權益,依法行政,不容許因修法而讓勞工的錢有絲毫的損失。

二、修法部分基於下列理由,應再予審慎研議:

(一) 勞保年金法案通過時,行政院已請經建會就我國整體社會安全保障體系面臨之財務問題,包括勞保在內,予以通盤檢討、研議。目前經建會仍在研議階段,尚未獲得具體結論。
(二) 事涉政府財政資源分配問題,宜先與相關部會充分溝通,取得共識。
(三) 有關勞保潛藏負債由政府分年撥補部分,應併予考量後續細部規劃及相關配套措施。

勞委會進一步指出,針對委員所提意見,將會審慎研議,並持續與相關部會溝通、協調,另已責請勞保局辦理精算作業,並密切觀察勞保年金上路後,對財務之影響。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9-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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