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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申請聘用外籍專業人士任教,無須檢附健康檢查證明文件

業務單位:職訓局

有關中華經濟研究院朱敬一董事長1月3日於中國時報A14版發表「臺灣外籍人才的荒謬處境」文中指出,學校外籍教師申請工作許可需提出健康檢查證明一事,勞委會特此澄清,自民國93年1月起開辦「單一窗口受理外籍專業人士來臺工作許可」,曾依據衛生署訂定之「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請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學校或補習班教師須檢附健康檢查證明,但這項規定中有關學校聘僱外籍教師的部分,衛生署已於93年7月宣布廢止,因此,目前學校申請聘僱外籍教師之工作許可,早已於93年7月起無須再檢附健康檢查證明文件。?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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