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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自2月8日起提高菲勞申請案審核層級

業務單位:職訓局

勞委會表示針對菲律賓政府未依其法律程序及國際法「國籍管轄原則」,於本(100)年2月2日逕將涉及跨國詐騙集團中的14名國人遣送至中國大陸,已嚴重影響我國國家主權及尊嚴,自本年2月8日起針對雇主申請引進菲勞之初次招募、重新招募、入國引進及遞補等4類案件提高審核層級,惟雇主續聘同一名菲勞入國工作者,不在此限。

勞委會說明目前審查外勞申請案件,並未明定處理期間,一般審核作業時間約需7至12個工作天。但按行政程序法第51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勞委會依法審查案件之處理期間可為2個月,並得延長1次2個月,總計案件審查處理期間最長可為4個月。考量菲律賓政府此次作為已嚴重傷害我國家主權,基於維護國家整體利益,勞委會自本年2月8日起,對於雇主首次送件引進菲勞之初次招募、重新招募、入國引進及遞補等4類案件,將提高審核層級。至於提高審核層級措施將持續多久,勞委會表示,2個月後將配合外交部審慎檢視菲方之善意,進一步評估檢討後續作法,菲方如無善意回應,將決定再延長審核期或正式公告凍結菲勞引進。

勞委會目前開放外勞來源國包含菲律賓、越南、泰國、印尼、馬來西亞及蒙古等6國,針對菲律賓新案提高審核層級後,雇主仍得至其他5國引進外勞入國工作,不致嚴重衝擊雇主用人需求。另外,雇主引進外勞須先取得勞委會核發招募許可,雇主始得至國外辦理招募選工及相關引進程序,並於取得入國引進許可後,始得由菲勞向我駐菲律賓代表處申請入國簽證及購買機票入國工作,而勞委會提高審核層級僅適用新案,對於100年2月8日前,已送件申請或已取得招募許可及入國引進許可之案件則不受影響,不致因提高審核層級而影響已預訂機票來臺工作之菲勞。

勞委會表示,雇主引進菲律賓以外國家者,將繼續依照一般正常程序處理,但所核發初次招募許可函、重新招募許可函、入國引進許可函及遞補許可函中,均已加註「本函不得自菲律賓引進外勞」,明確告知雇主不得引進菲律賓勞工入國工作。勞委會並提醒,於提高審核層級措施實施期間,雇主於100年2月8日後已送件申請引進菲勞之案件,倘若更換由其他國家引進外勞之需要,得填寫「資料異動申請書」向勞委會提出申請。

又為兼顧雇主用人需求,雇主申請案件,倘若屬續聘(續聘係指外勞曾來臺受聘於甲雇主,且該外勞與甲雇主終止聘僱關係返國後,未受僱甲雇主以外之雇主,且為甲雇主最近一次所聘僱者)同一名外勞來臺工作者,雇主得於申請時檢附切結書(切結書格式得至職業訓練局全球資訊網www.evta.gov.tw外勞下載專區下載使用或親至職業訓練局服務臺索取),切結該申請案將續聘同一名外勞,勞委會將依據雇主切結書予以排除適用,惟雇主日後若未依切結書內容聘僱同一名菲勞者,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11款申請提供不實資料規定,除依同法第72條應廢止或不予核發許可外,另應處新臺幣30萬元至150萬元之罰鍰處分。

勞委會表示於提高審核層級期間,請雇主自行依實際用人需求妥為因應或得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未來勞委會將審慎檢視菲方之善意,進一步檢討臺菲勞務交流措施。雇主如有相關疑問或需協助事項,請撥打勞委會(02)8590-2567服務專線,將有專人說明。?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1-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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