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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部分勞工團體反映保全人員工時過長,影響其勞工權益,勞委會再次澄清回應。

業務單位:條件處

針對部分勞工團體反映,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過長,影響勞工權益乙節,勞委會重申,保全業之保全人員由於其工作性質兼有間歇性、監視性及工作性質特殊(如運鈔車保全、人身保全)等特性,前經本會核定公告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相關規範之本意僅係給予雇主與特定工作勞工協商合理工作時間的空間,並非允恣意約定超長工時。勞委會再次強調,對於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勞動契約之核備,將要求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善盡職責,嚴格審核,並將於近日內邀集其討論審核參考指標。

勞委會進一步說明,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係民國85年間為擴大勞動基準法之適用範圍,使部分工作性質特殊之工作者,得以順利納入該法適用,有其訂定背景及意旨。各該工作者之核定,均經審慎討論後,始予公告核定。自該條規定實施15年來,僅有36類工作者得適用該規定。未來,勞委會仍將嚴格審核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之核定。?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1-02-17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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