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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勞工得免寄發存證信函作為與雇主單方終止聘僱關係之意思表示之情形

業務單位:職訓局
主管姓名:傅慧芝組長?
電話:(02) 8590-2292?

現行外籍勞工如因雇主違規行為正由主管機關進行調查,或因雇主違規行為依法得限期改善等情形,勞委會已同意外籍勞工得以存證信函單方與雇主終止聘僱關係,並核准該外國人轉換雇主。

勞委會考量多數勞資爭議案件於協調會議時,外籍勞工已於會議中表達欲與雇主終止聘僱關係,故如仍要求外籍勞工寄發存證信函,將徒增時間。考量外國人工作權益,勞委會認為倘外籍勞工已於地方政府召開之協調會議中明確表達與雇主終止聘僱關係之意思,並有地方政府在場見證且有勞雇雙方簽名並做成紀錄者,即可作為意思表示之證明,可免再寄發存證信函。另倘協調會議中,雇主或其受託人未到場,則請地方政府將外國人單方終止聘僱關係意思表示之會議紀錄以雙掛號信函寄達雇主,並於函文主旨敘明「外國人已主張終止聘僱關係,特此通知」相關文字,即可為證,以加速外國人轉換雇主程序及作業之進行。?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1-05-31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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