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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勞基法事業單位應覈實申報及調整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以維護受僱勞工退休金權益

業務單位:勞工保險局


為保障勞工領取勞退新制退休金權益,避免發生勞資紛爭,勞保局提醒各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事業單位,應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的規定,覈實申報及調整所僱用勞工的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勞工工資如在當年2月至7月變動時,提繳單位至遲應於當年8月底前申報調整;在當年8月至次年1月變動時,則至遲應於次年2月底前申報調整,如受僱勞工所領工資有變動,而雇主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調整,經勞保局查證屬實者,將依規定核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2萬5,000元以下之罰鍰。另雇主未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造成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雇主應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到職之日起7日內列表通知勞保局,並為其按月提繳不得低於其工資6%的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的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至所稱「工資」,係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規定之工資為準(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勞保局進一步說明,勞工工資如在當年2月至7月變動時,提繳單位至遲應於當年8月底前申報調整;勞工工資如在當年8月至次年1月變動時,提繳單位則至遲應於次年2月底前申報調整;勞工薪資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薪資為準。

故勞保局籲請各提繳單位應檢視所僱用勞工之工資,如有變動者,應依前述規定申報調整勞退月提繳工資。又勞工工資每月不固定或變動較大者,提繳單位為更適時反映勞工之實際工資,得按月或按季為勞工調整月提繳工資,而申報調整之提繳工資金額,以申報前3個月之平均薪資填報,又調整後之月提繳工資均自提繳單位向勞保局申報之次月1日起生效。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0-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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