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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持續推動中高齡失業者之各項促進就業計畫--回應中高齡就業促進聯盟全聯會之訴求

業務單位:職業訓練局

有關中高齡就業促進聯盟全國聯合會建議勞委會採行分級制且長期性補助雇主僱用中高齡者之就業促進措施部分,勞委會所辦理的各項獎助措施中,部分已採行分級補助之方式,如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僱用災區失業者獎勵辦法,已將一般災區失業者、領有受災證明失業者及領有受災證明之特定對象含中高齡失業者採分級補助,再者,有鑑於失業情勢已逐漸紓緩,但中高齡者之就業情形仍然嚴峻,勞委會於99年辦理各項就業促進計畫加強協助中高齡者就業,包括「就業啟航計畫」,透過前3個月17280元、後9個月1萬元,以延長補助期間達1年的誘因及提高補助額度方式,鼓勵雇主僱用中高齡者。

另外,有關該會陳情60歲中高齡朋友申請年關臨時工作津貼補助專案遭拒部分,為紓緩中高齡長期失業勞工家庭年關期間經濟壓力,且考量中高齡者多半具有家庭經濟負擔,若處於失業狀態其生活壓力更為沉重,勞委會特地於今年首度辦理「中高齡長期失業者年關臨時工作津貼補助專案」。本項專案主要針對具有工作意願且有急迫經濟需求之中高齡長期失業者,並搭配「就業諮詢」、「就業推介」、「就業促進工具」等措施提供就業服務,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將依就業諮詢結果,辦理推介就業至一般職場工作,再針對未能推介就業成功者,輔以各項就業促進工具協助就業,或運用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等短期就業安置方案。如仍無法就業且經評估具有急迫性經濟需求者,才協助中高齡長期失業者至政府機關(構)或非營利團體從事臨時工作,並發給每人每小時100元臨時工作津貼,每日工作8小時,最長10日,最高可領取8,000元的工作津貼。且考量政府資源有限,應有效運用,及勞委會應以失業之勞動者為主要協助對象,爰依就業服務法第2條第4款及第5款規定中高齡暨長期失業者之定義,規範本專案適用資格為年滿45歲至65歲,失業期間達1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6個月以上,並於最近1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再者,為協助中高齡者就業,政府採立法與行政措施雙管齊下,以排除中高齡就業障礙及協助中高齡者就業,有關直接立法部份,可以分為排除就業障礙及消除雇主疑慮二個部分:中高齡者尋職困難主要原因為「年齡限制」,96年5月23日直接立法將「年齡」納入就業服務法第5條就業歧視之禁止項目,不論是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違反本項規定,否則將依同法第65條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等。為保障中高齡者之工作權益,97年5月14日修正勞動基準法第54條,將強制退休年齡延長至65歲。為保障勞工之退休金及避免雇主擔心僱用中高齡者必須負擔較高退休金之疑慮,96年7月4日實施勞工退休金條例,使雇主的僱用成本不因受僱者年齡不同而有所差異,雇主僅需依法於實際僱用期間為所僱用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為保障中高齡失業者失業期間的生活,於98年4月24日修正就業保險法第16條,將中高齡失業者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從最長6個月延長至9個月。

有關行政措施部份,提供各項津貼補助工具,例如提供中高齡者每次500元至1,250元之求職交通津貼;參加職業訓練時,訓練費用全免,並提供約每月10,368元的訓練生活津貼;雇主僱用中高齡失業者可以獲得各項僱用獎助津貼,包括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雇主僱用中高齡失業者,每人每月發給雇主1萬元,最長12個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除補助雇主僱用成本3個月17280元外,另外加給雇主5000元管理訓練津貼,要求雇主必須指派專人提供在職訓練;對於弱勢中高齡失業勞工而急需就業者,由政府直接提供每日800元工作機會,包括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臨時工作津貼及黎明專案等,98年度勞委會已協助約102,535名中高齡失業者順利就業。

惟,雖然政府可提供各項完善之就業促進措施,囿於政府資源有限,勞委會呼籲,希望企業雇主能夠看見中高齡者豐富的職場經驗、極高的就業穩定度和忠誠度等就業優勢,釋出工作機會,善用、接納及僱用中高齡失業者,達成勞僱雙贏之目標。另依據各項統計資料顯示,中高齡者學歷越高,其失業率越低,不論是以年齡區分甚至是學歷區分皆如此,中高齡者應秉持終身學習之態度,以維持自己職場競爭力,並善用政府所提供各項就業及職業訓練資源。
以上相關就業訊息,有需求及有興趣之中高齡者,可利用本會職業訓練局全國就業e網(網址:http://www.ejob.gov.tw)或撥打24小時就業服務免付費專線0800-777-888查詢。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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