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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夕至大年初三為國定休假日,雇主如請勞工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違者將依法查處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處

依勞基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本年度為2月13日至16日)係勞基法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勞工如於前開休假日出勤時,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又該等國定假日如適逢勞雇雙方約定為同法第36條所定每7日中應有1日休息之例假,應於翌日補假1日,至其翌日如亦屬前開休假日,可延遞於休假日之次日或由勞資雙方協商另行擇日補休之。勞委會並強調,按日或按時計薪的勞工,亦有上開規定的適用。

勞委會表示,農曆春節是我國古老且重要的節日,具感恩及全家團圓的重要意義,大部分的民眾多利用此連續假期返鄉訪友,聯絡感情。惟近年來,產業結構變遷,部分事業單位因行業特性需員工於休假日出勤,如勞工同意配合於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這種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亦即除原本約定照給之工資外,需再加發一日工資。勞委會進一步說明,如果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出勤後選擇補休,亦屬可行。

勞委會特別指出,按日或按時計薪之部分工時勞工,雖其工作態樣不一,然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舉例而言,今(99)年的農曆除夕為星期六,原約定每周一、三、五出勤的工作者,農曆除夕當天本無出勤義務,不生給假或給薪等問題;但是如果該等勞工應雇主要求出勤,即應按平日工資數額給付兩倍的工資。至於原約定每週二、四、六出勤的工作者,本年農曆除夕當日即可休假,工資照給;其同意出勤者,另加給一日工資。

勞委會呼籲,春節期間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如有違法情事,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証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工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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