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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研擬安胎休養請假,保障懷孕受僱者,落實人性化勞動條件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處


勞委會正研擬修正「勞工請假規則」,針對受僱者懷孕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之請假相關規定,在研擬過程中已徵詢相關單位及團體的意見。為兼顧勞雇雙方權益及徵詢對訂定安胎請假的意見,勞委會於二月二十四日邀請工業團體、商業團體、勞工團體代表、衛生署、專業醫學會就安胎休養請假之需要性、可行性進行研議,會中獲致結論,對於經醫師診斷,有安胎休養需求之女性受僱者,基於人道關懷,其請假休養雖未住院,宜併入住院病假處理,以符實際。此一修正可避免女性受僱者因懷孕有流產之虞,因無假可請而退出勞動市場,且在現有住院病假日數範圍內,對雇主之經營管理、人事成本負擔衝擊有限。?

勞委會進一?說明,安胎休養請假必需依據醫師診斷証明始可視為住院病假,因個人體質不同,需休養的情況亦不同,故不必然每一個人均需請一年的休養病假。?

勞委會有鑑於實務上,部分女性受僱者懷孕期間如經醫師診斷須安胎休養,因個人體質不同,安胎休養的日數長短不同,實際住院者比例不高。然而,因非屬住院依現行「勞工請假規則」僅得請未住院普通傷病假,即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對須長時間安胎休養者顯然不足,故勞委會研擬修正「勞工請假規則」,對將有此須求者,如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其安胎休養請假日數,併入住院傷病假日數計算(住院傷病假最長可達一年)。?

有關落實的問題,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如未同意請假違反規定,依勞基法將處以罰鍰;如果因而解僱勞工將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禁止性別歧視之規定,最高可罰50萬元。至於外界質疑,此一政策實施,可能會是「看得到吃不到」,勞委會指出,去(98)年5月1日擴大育嬰留職停薪至所有受僱者及發放育嬰津貼初始,各界亦有同樣質疑。但實施近一年以來,經該會不斷加強宣導,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者自98年5月至同年12月底止,已達2萬6千餘人,核付金額17億2,400萬餘元;自91年3月至98年12月底止,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受惠者,共計4萬4,734人次,顯見對受僱者兼顧工作與家庭平衡確有幫助。

勞委會再次強調,為落實人性化勞動條件,未來完成修正通過後,勞委會將加強宣導及勞動檢查。同時特別呼籲雇主,本於人道及照顧勞工立場,對於懷孕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要安胎休養者,給予安胎請假的友善對待,使受僱者兼顧工作與家庭平衡,更可提高員工向心力,共同創造勞資「雙贏」局面。?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0-03-07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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