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勞動部全球資訊網中文網 Logo

搜尋功能
文字客服
有任何問題嗎? 歡迎試試智能機器人: 樂博
:::

98年女性僱用及婦女就業平等概況 70.3%女性受僱者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排除女性就業障礙有幫助。 性別工作平等法實施近八年,事業單位實施性別工作平等法之各項職場性別平等指標均有明顯提升。

業務單位:統計處


近年來政府為維護職場上性別工作平等,積極推動性別工作平等法之各項措施,營造友善職場環境;98年5月起發放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更有助於勞工平衡家庭育兒責任與職涯發展,增加女性勞動參與,使得臺灣女性參與勞動市場比率持續遞增,由91年之46.6%上升至98年之49.6%,八年間提升3.0個百分點,已與日本之48.5%、韓國之49.2%相當。

為更進一步了解性別工作平等法之實施成效及女性受僱者在工作職場就業平等實況,本會於98年11、12月間以「事業單位」及「女性受僱者」為調查對象,辦理「女性僱用管理調查」、「婦女就業平等概況調查」二項調查,回收樣本分別為3,373份、3,026份。調查結果顯示,七成女性受僱者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排除女性就業障礙有幫助,茲將調查結果摘要如下:

一、 女性僱用管理(事業單位面)
(一)在性騷擾防治方面:員工規模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已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者占79.3%,較上(97)年提高3.3個百分點,較91年提高43.8個百分點。(詳如表2)

(二)在促進工作平等措施方面:事業單位提供各項假別之比率均略有提升,各項假別在98年間實施比率分別為「生理假」占44.8%、「產假」占96.9%、「流產假」占54.7%、「陪產假」占57.3%、「家庭照顧假」占63.4% (員工規模5人以上事業單位占36.6%)。各項假別未提供之主要原因為「員工可用其他假別替代」或「員工無此項需求」(以「家庭照顧假」為例,上二項原因分占26.8%及23.8%)。(詳如表2)

(三)在育嬰留職停薪措施方面:98年5月起「育嬰留職停薪」制度擴大為全體受僱勞工,同時依就業保險法發放育嬰留職停薪津貼,98年事業單位有提供「育嬰留職停薪」措施之比率為40.3%;倘以法規修正前員工規模達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觀察,實施比率已達70.5%,較91年提高31.6個百分點。(詳如表2)

(四)在性別歧視禁止方面:事業單位有性別考量者以在「工作分配」最高占34.8%,其次為「薪資給付」占14.0%;在「資遣員工」、「員工福利措施」及「員工考核」方面,有性別考量之事業單位比率較低,均在3%以下。(詳如表3)

二、婦女就業平等概況(勞工面)
(一)在職場性別平等感受方面:
女性受僱者認為遭遇不平等待遇者以「調薪幅度」最高占5.3%,其次為「陞遷」占 5.0%;「資遣、離職或解僱」、「訓練及進修」比率較低,均不及2.5%(詳如表4)。

近年由於女性教育程度提高,加以本會加強性別工作平等法之宣導並修定相關法令,促使女性工作平等意識抬頭,較重視自身勞動權益,致感受遭到歧視的情形略為上升。

以98年薪資為例:女性平均每月經常性薪資為32,062元,是男性月平均39,019元之82.2%,近十年兩性經常性薪資差距由89年之24.4%逐年降至98年之17.8%,兩性經常性薪資差距呈現逐漸縮小趨勢。與美、日兩國比較,97年女性平均經常性薪資占男性之比率,我國為81.7%,高於美國之79.9%及日本之67.8%,我國兩性平均經常性薪資差距較美國、日本小。

在職場性騷擾方面:98年內有遭受性騷擾之女性受僱者占5.4%,其中性騷擾加害者(可複選)為「同事」占2.5%、「客戶」占2.1%、「上司」占1.3%,調查結果也顯示大多數(4.5%)女性受僱者並未提出申訴,主要原因是「尚為可忍受的範圍(占1.7%)」,其次是「怕丟工作(占1.0%)」。

(二)因結婚遭受職場不平等待遇方面,有95.2% 女性受僱者在職場上沒有因結婚而遭受歧視或不平等對待,4.8%的女性受僱者曾有此經驗,主要受到的不平等待遇(可複選)為「應徵工作困難」占1.2%及「升遷考績受影響」占0.9%。?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0-03-08
  • 點閱次數:
:::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