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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修正發布外籍勞工轉換雇主準則,並自100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

業務單位:職訓局
主管姓名:傅慧芝 組長
電話:(02) 8590-2292


勞委會已於100年6月29日修正發布外籍勞工轉換雇主準則,強化外國人與新舊雇主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作業規定、增訂一般營造業雇主接續聘僱以補足外籍勞工原聘僱許可期限為限,並配合製造業特定製程新5級制外勞核配比率查核機制上路,修正接續聘僱後應依法查核等規定。

勞委會表示,《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即為外籍勞工轉換雇主準則),自92年9月25日起發布施行,業歷經94年至98年間3次修正,已建立雙方及三方合意接續聘僱制度,協助製造業、營造業及其他工作類別之外籍勞工轉由新雇主接續聘僱,銜接雇主國內招募不足之人力需求。

而經勞委會主動檢討現行外籍勞工轉換雇主制度實務運作情形,實務上曾有原雇主及外籍勞工與2名以上新雇主,同時或先後簽署接續聘僱證明文件,並據以辦理接續聘僱,造成聘僱關係紊亂、難以釐清新舊雇主責任,為維護原雇主、外國人及新雇主之權益,本次即於該準則規定中,明定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外國人應簽署接續聘僱證明文件以玆證明,及明定新舊雇主不得以同一外籍勞工名額,同時或先後接續聘僱或轉出外籍勞工。

勞委會並表示,另為避免因違法不予許可之雇主藉由承接外籍勞工機制規避管制,及一般營造業已不再開放聘僱外籍勞工配額,本次亦明確規範,將申請接續聘僱日前2年內廢止許可之人數納入外籍勞工名額上限合併計算,並將一般營造業納入規範,限制其接續聘僱以補足外國人原聘僱許可期限為限。

勞委會補充,又為配合99年6月2日修正公布之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0條修正規定,已將原工廠登記改為登記但不發證之規定,及配合99年9月29修正發布之外籍勞工工作資格審查標準(即「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調整製造業特定製程5級制外勞核配比率新查核機制等規定,本次一併配合修正相關文字及規定。?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1-07-08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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