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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中檢所辦理「局限空間作業危害預防觀摩會」 籲請相關業者踴躍參加。

業務單位:勞委會中檢所

鑑於本(99)年5月間分別在雲林縣斗六市及彰化縣花壇鄉發生2起局限空間作業職業災害,造成8人死亡4人重傷之重大災害悲劇,均因作業前未能危害辨識、作業時未實施有效通風換氣、環境測定及未置備適當防護器具實施正確緊急應變救援,為避免相同或類似災害再次發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區勞動檢查所與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供電區營運處訂於99年7月7日上午9時30分起假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烏日啤酒廠(台中縣烏日鄉光華街1號、電話:04- 2338-1216),共同辦理「99年度局限空間作業危害預防觀摩會」,特呼籲相關事業單位派員參加。

所謂局限空間,係指非供勞工在其內部從事經常性作業,勞工進出方法受限制,且無法以自然通風來維持充分、清淨空氣之空間。例如污水池、地下管道、人孔、下水道、溝渠、水井、涵洞、坑道、隧道、穀倉、船艙、儲槽、反應器、蒸餾塔、蒸煮槽、生(消)化槽、地窖、施工中之地下室、沉箱高壓室內部等均屬局限空間作業,這些場所往往因其空間的局限性,空氣不能充分循環流通致蓄積沼氣(含有甲烷、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及硫化氫)等有害氣體,會造成缺氧、中毒等潛在危害,為防範該作業發生職業災害及提升作業安全,因此辦理這次觀摩會,藉由現場觀摩,分享防災實務經驗,提升局限空間作業之安全衛生意識,落實安全衛生自主管理,以確保勞工安全與健康,中檢所呼籲相關業者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時,雇主應採取下列安全措施:

1.應置備通風換氣設備予以適當換氣,以保持該作業場所空氣中氧氣濃度在百分之十八以上及硫化氫等危害物質濃度不得超過容許濃度。(缺氧症預防規則第5條)。

2.應置備測定儀器,並採取隨時可確認空氣中氧氣及危害物質濃度之措施(缺氧症預防規則第4條及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9條之4)。

3.應置備呼吸防護具、梯子、安全帶或救生索等供勞工緊急避難或救援人員使用(缺氧症預防規則第27條)。

4.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作業前,應先確認該局限空間內有無可能引起勞工缺氧、中毒、感電、塌陷、被夾、被捲及火災、爆炸等危害,如有危害之虞者,應訂定危害防止計畫,並使現場作業主管、監視人員、作業勞工及相關承攬人依循辦理。(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9條之1)。

5.應指派監視人員,從事監視作業(缺氧症預防規則第21條)

6.局限空間作業時及進入許可應由雇主、工作場所負責人或現場作業主管簽署後,始得使勞工進入作業。(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9之6條)。?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0-07-05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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