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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心血管疾病猝死是否符合職災,尚須考量工作關聯性

業務單位:安全衛生處

針對科技公司徐姓勞工猝死,家屬主張係因超時工作以「過勞死」(職業引起急性循環系統疾病致死)申請職業傷病死亡給付,指勞保局審查過於嚴苛及公司濫用「責任制」剝削勞工權益一事,說明如下:

徐姓勞工家屬以「過勞死」向勞保局申請職業傷病死亡給付,經勞保局審查醫師審查結果認為其死因為肥厚性心肌病變造成的心因性休克,與個人體質有關,但其死因與工作無關,不屬於職業傷病。家屬對勞保局核定有異議,認為工作時數計算方式有誤,再將詳細工作情形、造成工作壓力因素及工作時間的資料送至勞保局,經勞保局再送請第三位職業醫學專科審查,仍持同一見解。但勞保局為求慎重,日前已函請勞委會成立之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鑑定。

勞委會表示,該鑑定委員會由17位專業醫師及相關專家組成,將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程序,由「法定人數多數決」提供家屬更客觀專業的鑑定意見。針對家屬質疑部分,除請家屬提供相關資料外,並將再行調查補充相關事證,如鑑定資料齊備,預計3個月之內可完成鑑定程序,鑑定時亦將邀請家屬列席鑑定委員會予以說明。

有關過勞職業病認定參考指引是否太過嚴苛,勞委會表示已委託職業醫學專業團體蒐集彙編本土性相關案例,除作為醫師診斷參據外,並將據以檢討修正該指引。

針對公司以「責任制」剝削勞工權益部分,勞委會明確指出,現行勞動基準法明確規定勞工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不得超過84小時。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雇主如需勞工延時工作,除應依法定程序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實施外,並應徵得勞工本人同意。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此外,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非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在例假工作。雇主不得恣以「責任制」為由,要求勞工超時工作或任意使勞工假日出勤,違反者,除依法處六千到六萬元之罰款外,並要求雇主立即改善;未改善者,將連續處罰,決不寬貸。

另徐姓勞工家屬認為勞檢員穿著該公司服裝,對出勤紀錄之認定有疑議部分,勞委會北區勞檢所鄭重澄清其檢查員工作服與該公司型式相同純屬巧合,而出勤紀錄經進一步查證徐姓勞工進出無塵室之紀錄,認定該公司違反勞基法加班超時及未給加班費之情事,已依規定處分。?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0-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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