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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對於監察院糾正台鐵員工死亡災害 北區勞檢所未善盡查證責任之回應說明

業務單位:檢查處

監察院就臺鐵彰化機務段勞工李員心因性休克致死災害糾正勞委會北區勞工檢查所未善盡查證責任乙案,勞委會說明如下:

一、勞委會北檢所鑑於下列事實,據以認定本案非感電災害。


1、基隆地檢署開具兩份相驗屍體證明書皆載明死亡原因為心因性休克,死亡方式為病死或自然死,事後病理解剖亦載明為心臟病死亡。


2、有關臺鐵97年10月月22日報告所檢測之電力機車頭編號為E238,並非災害現場之電力機車頭E227,且檢測時亦未知會該所參與,亦未具體說明檢測條件。


3、據肇災當時4位搶救者(皆有碰觸罹災者),僅1人口述感覺有電,其他3人均未表示有電感覺,有談話紀錄可稽。


二、勞委會表示,由於本案遭監察院糾正,今後對於重大職業災害之檢查,將要求各區勞動檢查所對災害有關當事人有利或不利證詞、事證均應予查明。另勞委會北檢所將就本案監察院糾正事由,進一步查證,並依查證結果作必要之處理。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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