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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楊麗環委員召開「身心障礙勞工合法提早退休」公聽會一事,勞委會回應如下。

業務單位:勞保處

有關楊麗環委員針對身心障礙者提早退休,於10月19日召開公聽會一事,勞委會說明如下:

一、勞工保險係屬社會保險,有關「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工作範圍認定」係採職業列舉方式,如該職業為危險作業,且中高齡職業傷害率明顯大於非中高齡勞工,亦無法經由行政管理降低中高齡勞工傷害,爰以高壓室內作業勞工、職業潛水勞工為該認定範圍。至於身心障礙者所從事職業分散各行各業,且涉及身心障礙者類別之不同,所致之勞動能力減損、所得喪失及生活自理能力與其它障礙類別之情況有所不同,本會將結合失能判定、職業輔導評量等專業評估機制之建立,並兼顧其他被保險人給付之公平合理與財務影響等予以審慎研議。

二、另勞工保險係提供被保險人適當之生活保障,僅為社會安全制度之一環,參考國際作法,多數國家並無訂定身心障礙者提前退休請領年金之規定,而失能者之生活照顧,係分別由社會保險年金制度、社會福利、職業重建及醫療保險等制度予以通盤考量。目前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規定,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身心障礙者,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業已考量其障礙狀況及退出職場後之生活保障等情形,訂有失能年金,並有基本保障4,000元與加發眷屬補助。且失能年金具有提早老年年金之性質,故該等勞工因此必須提早離開勞動市場,已給予失能給付保障。至於喪失部分工作能力,即可申請失能年金之意見,仍須於檢討勞工保險失能給付制度,考量勞保財務影響及訂定認定標準等因素下,審慎研議。

三、有關勞工退休金條例配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7條規定,增訂身心障礙者提前請領退休金之修正草案,本會已研修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之2,增訂身心障礙者領取或符合得請領「勞工保險條例所定之失能年金給付、國民年金法所定之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者,得提前領取一次退休金。目前正循法制作業程序辦理後續事宜,立法修正通過後,凡符合上開資格之身心障礙者,即得提早請領退休金。

  • 業務單位: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0-10-19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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