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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職災勞工生活保障,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修正

業務單位:勞保局

為擴大保障不幸遭逢職業災害勞工生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已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以勞保3字第0990140454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另隨著輔助器具研發的進步,為保障職業災害勞工生活,對該辦法第14條規定有關的器具補助附表「職業災害勞工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增修輔助器具類別、補助金額、使用年限及補助對象。

本次修法重點,除因應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於98年1月1日修正施行,配合修正部份文字,又因本辦法生活津貼、補助有關失能等級的認定是依該條例規定辦理,故明訂失能認定涉及新、舊法規的適用原則,而「職業災害勞工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修正是考量市面上輔具現況及符合職災勞工實際需要,除參考內政部、台北市、高雄市的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外,並邀集各地輔具資源中心及專業領域專家提供建議,就原補助95項輔具補助類別、金額、使用年限及補充規定等予以綜合考量,計新增了13項職災勞工適用的輔具,刪除不適用的輔具,修正後總計有103項輔具提供補助,以期職災勞工有輔具需求時,能及早運用輔具並適時獲得補助以減輕負擔,增進身體機能早日康復。

另考量職災勞工復工後,不致因外觀的缺損引人側目造成心理調適困難,進而出現社會適應障礙,本次修正特別加入顏面部分輔具項目,計有醫療用假髮、遮瑕化妝品、義耳、義鼻及顏面補綴物等,協助職災勞工重返職場之路更加順遂。

相關資訊可在勞保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bli.gov.tw)查詢到新修正的「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及「職業災害勞工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0-10-28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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