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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置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勞委會通過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草案

業務單位:勞資處

在勞資關係中,雇主如運用管理優勢,以個別勞動契約爭議之外觀,包裝其不當勞動行為,以達到妨礙勞工團結或工會行使其協商權之目的,例如:勞工因發起、組織工會或參與工會活動,遭雇主以其他法定事由予以解僱、調職或拒絕其進入工廠。面對雇主此類行為,過去勞工僅能循勞資爭議調解或司法訴訟途徑解決,惟因司法訴訟常曠日廢時,勞工權益無法獲得有效保障。

為確實保障勞工團結權、協商權,迅速排除不當勞動行為,回復集體勞資關係之正常運作,新修正通過之勞資爭議處理法特增訂裁決章,對於資方有違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或勞資任一方有違反團體協約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不當勞動行為時,當事人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由中央主管機關組成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進行裁決,以解決其爭議。同時為遏止未來不當勞動行為繼續發生,主管機關得限期令有不當勞動行為之一方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至當事人違反該行為或不行為義務時,主管機關得依法另為處分。此外賦予裁決委員會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生民事爭議事件所為之裁決決定,經法院核定後,具有與民事確定判決之同一效力。

依據該法授權訂定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草案已於本年十月二十八日經勞委會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其主要內容包括,遴聘裁決委員之資格條件,裁決申請之提出、裁決委員會之召集與進行、裁決案件調查程序及詢問程序之進行,以及其他應注意事項,如申請人對於裁決申請之撤回、於裁決過程裁決委員會隨時得促成當事人和解之處理方式、及法院不予核定裁決決定之處理等。另鑒於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件性質複雜,且涉及集體勞資關係,勞工之團結、協商及爭議權等事項,裁決委員會處理裁決案件,必要時,得就裁決案件之爭點、事證、物證、企業經營等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實務工作者、其他行政機關、單位或人員列席會議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

勞委會表示,當前勞資爭議中有相當多個案為雇主基於妨害勞工行使勞動三權之目的,而以個別勞動契約爭議之外觀,包裝阻礙工會組織、勞工加入工會組織及工會會務運作等不當勞動行為之意圖,透過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之建立,將能確實貫徹勞動三法透過裁決機制規範不當勞動行為的規範意旨,迅速而有效率地對不當勞動行為所產生的紛爭進行解決。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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