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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某團體所提勞工關注之各項議題,勞委會鄭重澄清回應。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處
聯絡電話:02-8590-2866

針對本(4)日某勞工團體召開記者會所提保全人員工時過長議題,勞委會澄清如下:

勞委會表示,保全業之保全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為維護該等人員健康福祉及權益,勞委會已於100年4月13日邀集保全業勞、雇團體及地方主管機關針對該業之保全人員工時規範交換意見,獲得共識,並訂定「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作為地方主管機關審核時之參考。前開指引除規範保全人員之工時安排應合理化,確保其例假及維持適度休假外。針對從事工時負荷重、勞動密度大之工作,勞委會亦要求應參考「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預防過勞;該指引並未允其單月工作時間可長達312小時。各地方主管機關在符合前開審核參考指引之前提下,即可依權責就個案之審核事項作更具體或對勞工更有利之規範。

勞委會進一步說明,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並非規範適用該規定人員之工作時間完全不受限制,或無例假與休假,或不給予延時工資。勞工如非屬前開工作者,或未經勞雇雙方依上開規定另行約定並以書面報該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者,則其相關勞動條件(包括工作時間、例假及休假等規定)仍應遵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勞委會進一步表示,鑑於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實施至今,社會經濟情勢已有顯著改變,勞委會除已針對現行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人員進行檢討外,亦將就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相關規範進行檢討,以維勞工權益。

為保障所有工作者的安全與健康,勞委會已經多年研究並主動提出「勞工安全衛生法」與「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修法。雖未能在立法院上一會期順利完成三讀,勞委會仍將積極與相關業界進行溝通說明,並將以最快的速度努力推動修法工作,以及早完成立法程序,保障所有工作者的勞動權益。

勞委會最後強調,超時工作一向為該會實施勞動檢查之重點項目之一,該會去年即已針對保全業辦理勞動條件專案檢查,本年度仍將規劃辦理。事業單位如有任何違法之情事,勞工亦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各縣(市)勞工局或社會局(處)】或本會專線(0800-085151)申訴,將立即依法查處。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2-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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