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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積極協調勞雇團體意見,務實推動家事勞工保障法立法。

業務單位:條件處
主管姓名:孫處長碧霞
電話:02-85902720

勞委會為保障家事勞工基本勞動條件權益,今日特地開會邀集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彭婉如基金會、台灣移工聯盟、中華民國殘障聯盟、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等婦女及勞、雇團體共同研商「家事勞工保障法草案」。

勞委會表示,由於家事勞工係在家庭中提供勞務,有別於一般廠場,且部分被看護者之家庭係屬弱勢,兩者權益必須衡平,所制定之法律始務實可行。所以,近年來多次召開會議及公聽會,邀集學者專家、勞、雇團體及相關單位共同研商,始研訂完成家事勞工保障法草案,作法審慎嚴謹,並未虛應了事。

家事勞工保障法之核心條文為確保勞工每七日應有一日之休息及每日應充分休息,但考慮到部分被照顧者可能獨居或沒有替代人力或有緊急狀況,故原草案亦規定得「經家庭看護工同意」繼續工作,且勞工可選擇於七日內補休,所以休假權利仍由勞工決定,並非報載所稱「勞資協商合意就能停休」。勞委會考量到現實勞資不對等的情況,恐有被誤用,經今日勞資雙方討論後,此部分擬研議刪除,惟仍保留緊急狀況。

勞委會進一步說明,有關移工聯要求加班費比照勞動基準法計算標準一節,雇主團體與會代表已於會場中發言反對,認為家庭看護工的工作與休息時間難以釐清,加班時數難以計算,如依勞基法標準計算,執行上將產生爭議,甚至認為將造成勞資對立。

故加班費部分也希望回歸勞雇雙方就工作性質議定,絕非所稱雇主未有強烈反對意見。另有關移工聯要求膳宿費不得從工資中扣除一節,因考量立法後工資給付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且參考國際勞工公約,如有適用最低工資者,得部分以實物給付方式支付,故本條文仍須進一步協商。

勞委會強調,此次會議並非報載所稱全無共識。在會中,與會代表皆贊成「每七日至少應有一日休息,作為例假」之基本原則;另有關勞動檢查部分,與會人員均體認到家庭具有隱密性,進入家庭實施勞動檢查確有困難,故會議決定另行研議可行替代方式。

勞委會再一次強調,家事勞工勞動權益須予以保障,惟考量到家事工作的特殊性,及須有喘息服務等配套措施,且須兼顧勞雇雙方權益及務實可行,所以立法困難度非常高,今後仍將繼續廣徵各界意見,以求凝聚社會共識,以漸進務實的方式推動家事勞工保障法。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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